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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擅自使用照片,法院认定侵权但不赔偿,why?

鄞州法院 浙江天平 2021-07-11

看到自己发在博客上的照片

被另一网站不打招呼地使用了

哇,好气哦

明明是我的作品

我却不配拥有姓名?

立马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网站构成侵权,但不用赔偿

Why?



烧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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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是一名摄影发烧友,周游世界拍摄了大量旅游风光美图,并将照片发布在自己注册于X网站的博客上。偶然间,李先生在一家新闻网站Y网站上看到了自己拍摄的照片。李先生对于Y网站未经自己允许使用照片的行为非常气愤,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将Y网站诉至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要求网站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鄞州法院的徐旭霞法官接手该起案件后,原以为这只是众多平平无奇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一件。因为Y网站所使用的照片,与李先生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一致,Y网站毫无疑问已侵犯了李先生的著作权。


不过随着案情的深入,法官眉头一皱,发现事情并不简单。




原来,Y网站使用侵权图片的文章系转载自李先生注册博客的X网站上的文章,而X网站上文章所使用的图片则来自李先生博客。


为方便理解,小编为大家绘图一张以供读者更直观地了解案情:



此外,X网站其实已经先于李先生一步,发现了Y网站擅自转载文章的行为并起诉。而Y网站也不甘落后,紧接着也起诉X网站存在擅自转载Y网站文章的行为。


总之就是两家网站都存在

互相转载的行为

经过一番激烈的“厮杀”


X网站和Y网站达成了“一揽子”协议,对双方在某一个时间段内相互转载文章的行为进行和解,并完成了侵权赔偿。李先生主张侵权的这几张图片,恰巧就在“一揽子”协议的范围之内。



看到这里,读者一定会发出“灵魂拷问”,X网站为什么可以代表李先生处理侵权事宜?


这就要追溯到李先生注册博客之初了。


大家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网络上注册一个账号时,会跳出来一堆协议条款让你签署,如点击“不同意”,则无法成功注册。而大部分网友可能并未仔细查看这些密密麻麻的条文,就立即点击了“同意”。而在这些条文中,可能正包含了许多知识产权的让渡条款。


比如李先生在X网站注册博客时签署的《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中约定,对于李先生发布在博客上的内容,X网站具有免费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服务协议中还明确“您同意X网站有权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X网站不仅可以自己免费使用李先生发布在其博客上的知识产权作品,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这些作品,并且有权向其他侵权主体提起诉讼。



基于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Y网站虽构成对李先生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但因《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系对外公开内容,李先生注册了X网站的博客,应视为对《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认可,Y网站有理由相信X网站具有处理其网站上相关作品著作权的权限。且Y网站已通过“一揽子”解决的方式,就擅自使用李先生摄影作品行为,向X网站支付了相应赔偿,其不应就同一行为受到重复追责,故依法判决驳回了李先生要求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


说到这里,有机智的小伙伴又会提出,《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是“霸王条款”,没有对李先生进行提示,协议无效。


不错,法院在审理中也注意到了协议效力这个问题。经审查,法院认为,互联网上公开的《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具有一定的公示公信力,李先生注册博客就意味着签署了该协议,Y网站有理由相信X网站具有处理相关作品著作权侵权事项的权限,并没有明显过错。如果要求Y网站在与X网站协商侵权赔偿时,还需去考量《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效力问题,未免对Y网站苛以过重的审核义务。故此,法院认为《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效力问题不影响“一揽子”调解协议的效力。


如果李先生认为与X网站签订的《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属于“霸王条款”,可另案主张。




很多读者看完这个案例,可能会觉得“哇,好气哦,明明是我的作品,我却不配拥有姓名”!

然而,上述这个案件,却也很典型地反映了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与网站运营商之间的著作权权利分配问题。我们在微博上发布的照片、在公众号推送的文章、在朋友圈写下的日常,都是我们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同时,在我们注册账号时一秒钟轻轻点击的“同意”,可能已经将著作权中一部分权利让渡了出去。


在此,承办法官徐旭霞建议,网民要提高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在任何网站注册账号时,最好耐下心来,仔细研读一下相关条文,看看是否存在让你无法接受的权利让渡条款。而广大的网站运营商们,更应具备尊重知识产权、尊重用户知情权的意识,对涉及用户权利让渡的网络服务条款,以加粗加大以及十分醒目的字体进行标注,提醒用户注意。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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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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